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二、釋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之明細?請併再說明毀諾時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與檢附證據。
㈡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聲請人有無繫屬於法院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與證據。
㈢聲請人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迄今每月收入(詳列每筆收入
之種類、來源、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㈣聲請人配偶自95年6月11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
有,每月收入為何(詳列每筆收入之種類、來源、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㈤租賃處係何人居住使用?何以租金、水、電費均由聲請人負
擔而其他家庭成員無庸分攤?㈥聲請人每月支出無線電視費新台幣(下同)550元、中華電
信寬頻費750元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㈦成年子女 李佳穎 尚需由聲請支付扶養費之理由。依卷附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何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6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所載金額前後不符?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必要扶養費用究竟若干?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㈧聲請人自95年6月11日起至97年6月10日止兩年間財產變動
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㈨97年6月11日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三、提出下列書證:㈠前述聲請人與債權人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聲請狀僅附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㈡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狀僅附94及95年度)。
㈢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街○○○號6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建物與土地登記謄本。
㈣聲請人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最近兩年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誤載部分,請據實更正)。
㈥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與證據,如無債務人,仍應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