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原債權人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對乙○○等人,以本院92年度拍字第1836號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而原債權人
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兆豐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
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但查債務人雖
仍設籍在台南市○○區○○路5段363巷36弄10號並未遷移,
但是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
及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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