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債權人 簡廷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 李錦榮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釋明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四、債務人銨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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