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另定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另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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