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謝金虎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375元(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