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杜阿琴 即順隆水電工程行
號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巷2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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