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9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二號
原告乙○○
丙○○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一人輔佐人戊○○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庚○○
己○○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系爭原處分關於傷病給付及殘廢給付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請原告於該準備程序期日前十日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被告,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前三日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寄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