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
命令之費用500元,尚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