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債權人 王真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烈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匯款單所載,受款人為 廖贊勛 ,如有更名,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廖烈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