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育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貳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貳拾貳片,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9年度偵字第8103號著作權法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28日以99年度調偵字第9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12頁)。而被告確有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公開下標販售之方式散布上開盜版光碟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即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陳正剛 於警詢、偵查中指述明確(見警卷第1頁反面至2、3至5頁、偵卷第8至9頁),復有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獨家專屬授權合約書、授權證明、音像發行授權合約書、公證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1至15、17至19、30頁)。依此,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所散布之物。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