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景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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