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三人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3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三人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