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 章傳聖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張德浩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訴訟代理人陳忠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