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507號聲請人 呂楷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庶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發票人姓名為何,形式上無法辨識,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750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10月24日│20,000元│100年11月24日│415751│├─┼───────────┼───────────┼───────────┼───────────┤│2│100年10月24日│20,000元│100年12月24日│415752│├─┼───────────┼───────────┼───────────┼───────────┤│3│100年10月24日│20,000元│101年1月24日│415753│├─┼───────────┼───────────┼───────────┼───────────┤│4│100年10月24日│20,000元│100年2月24日│41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