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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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恩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