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 馮伯均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俐娜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 馮伯均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俐娜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