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19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張文鴻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苗小 字第 190 號裁定(104.03.31)[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苗小 字第 190 號判決(104.05.14)[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