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告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解 潘忠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張果軍
林上祚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自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等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鄭仰博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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