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昕安 (原名 呂詠昀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