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20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余建勳

被告 郭火土

上列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火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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