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HOSSAPAKJIRAWATH泰國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HOSSAPAKJIRAWAT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4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為泰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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