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告王O雅(兼王劉O英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石宗豪 律師

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告王O珠

王O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於113年12月24日死亡、王劉O英於113年2月24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劉O英於113年1月13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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