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1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此部分顯係「Z000000000號」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