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正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進入被害人 林副義 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住處房間內,徒手翻尋財物,經被害人發覺有異上前查看,致未竊得財物而未遂。嗣經被害人報警,並經警方到場以現行犯逮捕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之110年10月6日死亡,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