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