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古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9月3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3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13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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