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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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請人 尹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秋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秋榮所簽發,票面新臺幣5,000,000元,票號第WG0000000號之本票乙紙,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楊秋榮所簽發之上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本票應屬無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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