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詹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得意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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