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38號聲請人 楊涵如 即 楊鳳玉 即債務人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近一個月內」請領之「聲請人及其受扶養權利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原所提租賃││契約書已屆期),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㈢聲請人之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另行租屋之原因為何?與出││租人是否為親屬或有情誼關係?│├───────────────────────────┤│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若聲請狀附已提出全││部金融機構交易明細,則無庸重複提出)。│├───────────────────────────┤│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