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淑芬 被告 紀宏達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3874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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