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林家麒 被告 劉嘉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