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徐文雄
被   告  黃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壹仟
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 陸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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