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4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4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484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賴景亮
賴憲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戴景亮 對第三人子裕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公司址乃位於屏東縣內埔鄉,此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並有第三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附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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