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楊文松
劉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聲請人 楊文松
劉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