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原告趨勢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