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
0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