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
0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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