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UNUNGSU.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13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UNUNGSUMIATI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NUNUNGSUMIATI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於貼有被告照片之NURYETI名義(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印尼國護照簽名欄及入國登記表之旅客簽名欄偽造「NURYETI」署押之行為,為各該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等罪,係基於為達成非法進入我國工作之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為求來臺工作賺取薪資,竟持偽造證件入境我國,足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查核管理及對重入國許可之正確性,行為實屬不該,並審酌被告除為入境來臺工作而為上開犯行外,在我國境內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其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係印尼籍人士,此有外人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紙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併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貼有被告照片之NURYETI名義(護照號碼:M0000000號)印尼國護照M本及中華民國簽證(簽證號碼:101JKT130995號)1張,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入國登記表,業經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固不得予以沒收,惟其上偽造之「NURYETI」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沒收之依據及內容│備註│├──┼─────────────┼─────────────┼────────────┤│1│護照號碼M0000000號印尼國護│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因前開護照經本院宣告沒收│││照壹本│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則其中護照內頁偽造之││││款規定宣告沒收。│NURYETI簽名,不另為沒收│││││之諭知。│├──┼─────────────┼─────────────┼────────────┤│2│中華民國簽證號碼101JKT1309│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95號簽證壹張│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3│入國登記表上偽造之NURYETI│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簽名壹枚│條規定宣告沒收││└──┴─────────────┴─────────────┴────────────┘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
度偵字第13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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