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淨重拾柒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志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營偵字第270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1415號判決免刑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7.8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7年度易字第1415號判決免刑確定,並未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銷燬,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7.8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7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卷第5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