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邱世良
被   告  邱世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段○○○巷○弄○號
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 邱世勳 共有桃園市○○區○○○○段
○○○巷○弄○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伊與邱世勳前於
民國104年5月14日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系爭協議第四點約定「被告願於104年6月15日前覓著工作
,並附勞健保證明文件,否則願搬離系爭建物,且屋內物品
均由邱世勳處置,不得異議」,爰依系爭協議第四點終止使
用借貸契約。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
全體共有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協議、系爭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及第11頁)
,經核無訛,另本院職權調閱被告之勞保及就保資料、健保
資料可知,被告於104年5月23日起辦理「加保」,至105
年7月26日止辦理「退保」,並於「就保註記」欄位填載「
適用就業保險」,另被告之健保投保資料於104年5月21日
之投保狀態為「加保」,於105年7月25日之投保狀態則為
「不加保」,此有被告勞保網路資料查詢及健保局投保資料
查詢表在卷可查(見個資卷),是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於10
4年6月15日時之健保狀態屬於在保狀態,然被告於104年
6月15日時究竟有無辦理「勞保」或者僅辦理「就保」,仍
有疑義,然原告既主張被告於104年6月15日時未提出勞保
證明,依系爭協議所約定,被告應搬離系爭建物,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上開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之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為有理由,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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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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