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若軍律師
王志超律師 簡珣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改定102年8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苑文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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