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翔輝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代理人 魏瑞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5年5月5日│50,000元│BK0000000││││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