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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