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存龍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存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存龍前因犯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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