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紘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峰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宇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柒仟壹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