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549號上訴人 廖年貽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上訴人 廖年舫
廖麗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9年12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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