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小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О六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洪紹甄
         黃麗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此有戶籍謄本一張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莉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