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英彥 、 魏淑智 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英彥、魏淑智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參(詳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審易卷第68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文蕙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