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3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理人 吳榮堂 債務人 簡嘉寬 即 賴宗榮 之繼承人
簡佑娜 即賴宗榮之繼承人
廖弘凱 即賴宗榮之遺囑執行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宗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零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⑵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參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⑶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⑷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宗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