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502號、第15988號、第16062號、第17426號、第17750號、第17759號、第17965號、第17972號、第18269號、第18289號、第18295號、第19789號、第21811號、第2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龍祥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龍祥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7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於111年7月29日另案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觀執字第618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按理已無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消滅情形,故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年7月29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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