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蕭淑芬 被告 李寬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中 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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